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进“一支队伍进小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内(含小区内部以及围墙外红线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整洁、有序、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淮安市住宅小区违法行为管理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协同联动。各相关部门按照“一支队伍进小区”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结果反馈等协同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执法,确保问题高效解决。
二、压实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巡查、劝阻、报告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广大市民对小区内的违法行为及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可向社区“一支队伍进小区”工作站或者相应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淮安市住宅小区违法行为管理执法事项清单
一、城管部门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
2.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3.养犬不牵绳;
4.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
5.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
6.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7.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场所,或者未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给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清运;
8.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和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9.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
10.住宅物业区域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11.在共用车位上设置车位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12.任意弃置垃圾、倾倒污水;
13.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14.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16.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7.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8.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0.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21.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
22.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3.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4.终止服务撤离时,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25.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26.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7.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公共收益未单独建账,未按规定公示收支情况;
28.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9.擅自变动排水设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
30.擅自占用、毁坏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
3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32.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33.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34.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35.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
36.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37.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38.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9.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0.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42.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43.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4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45.水电气等专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
三、公安部门
4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47.违规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48.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49.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5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
5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5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53.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4.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55.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变更登记的;违反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违反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出售烈性犬、大型犬规定的;
56.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
四、消防救援部门
57.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58.在楼梯间、楼道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9.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60.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61.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63.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64.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65.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6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67.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68.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69.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0.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或者虚假公示以下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
71.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72.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73.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74.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7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七、生态环境部门
76.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