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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6-0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实施工作是指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在受理、勘察、审核、发证等各个环节办理过程中进行审查的工作。

第三条 审查工作遵循“领导授权,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公正、快捷、负责地处理行政审批的事务;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保障和促进依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四条 审查工作在城管局和市政务中心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务中心城管窗口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审查环节和审查内容

第五条 审查环节:受理、勘察、审核、发证环节的办理人员

第六条 审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材料和网上审批流程: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户外广告标识设置

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4、临时占道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5、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二)行政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三)行政奖励

1、对投资、公益捐助或者义务从事环境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对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对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对在公厕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七条 受理和发证岗位审查标准:

(一) 在受理过程中,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1、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建部门核准的施工原图和施工场地验收合格证明:

4、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接收证明及核准批文(接收证明或回填利用协议);

5、运输方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交警和城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密闭运输证明,按装行驶记录证(运输合同、运输方准运资质证明)。

(三)城市外广告广告设置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1、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广告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集体机构代码证;

3、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方案;

5、户外广告白天、夜间效果图、立面图、地理位置示意;

6、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7、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的,需提交获得规划许可和挖掘、占用审批的相关证明资料;

8、相关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书一份(原件);

2、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集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4、现场平面效果图;

5、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书一份(原件);

2、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集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4、现场平面效果图;

5、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机构章程及主要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5、特许经营协议

6、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证明

7、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制定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9、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相关处室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土方量

八)行政奖励单位和个人申请表的内容是否真实。

(九)对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

(十)对申办者申报的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同时发放材料补缺通知书;

(十一)上传受理材料到行权网进行办理,并通知勘察岗位的人员进行勘察;

(十二) 审查勘察审核结果,正确打印和发放各类许可证件,做好各类证件的管理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一) 建筑垃圾处置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1、对受理岗位上传的许可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准确真实;

2、对楼基础的建筑垃圾外运进行审查,根据其施工图纸现场审查其地点位置、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外运条件,是否有回填等,综合计算垃圾外运量;

3、对拆迁和零星垃圾外运进行审查,拆除垃圾根据现场测量的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一般是0.3)计算出建筑垃圾处置的外运量;零星垃圾现场测量其长、宽、高计算外运量;

4、 审查勘察结果正确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到行权网和窗口;

(二) 广告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1、审查受理岗位上传的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查的效果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是否有施工安全设施与维护管理方案;

3、审查普通店招是否与沿街店面招牌按照上下持平、左右一条线的标准设置,规格和字体色彩是否符合市容市貌;

4、审查勘察结果正确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行权网并反馈给窗口。

(三)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1、审查临时搭建、堆放是否压占盲道、道路检查井、雨水口、消防栓等设施;

 2、临时搭建、堆放是否超过审批面积;

 3、临时搭建、堆放的申请期限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如果需要长时间搭建构筑物的,建议申请人到期续批;

4、审查勘察结果无误后及时上传行权网并反馈给窗口。

(四)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的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1、审查气拱门、卡通模型、气模等充气式占道是否在商家自己店前,距路边石3米后设置(此类活动只限于新开业、逢五、十周年店庆的商家);

2、审查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是否压占盲道、道路检查井、雨水口、消防栓等设施;

3、审查广场、馆、中心等公共场地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是否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并有专人管理秩序;

4、审查大型公共场所占道促销申报时间是否超出规定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5、审查勘察结果无误后及时上传行权网并反馈给窗口。

(五)餐厨废弃物收、运输、处置许可勘察人员审查标准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7、审查勘察结果正确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行权网和反馈给窗口。

第九条  窗口负责人审核审查标准

(一)按照授权书主持窗口全面工作;

(二)审查窗口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审查规范窗口人员行为、文书、着装,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勘察结果并在行权网上办结受理件。

(五)审查打印的证书是否正确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章  审查要点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审查要点:处置方案和施工图纸是否是原件,图纸包含平面图、剖面图、基础图,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查要点:效果图和设置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申报单位重新设计效果图。指示牌等标志设置不在申请单位所在地点的,必须出具相关部门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以及城市公共场地临时占道、堆放、搭建摆摊审查要点:审查其是否公益活动,主干道严控促销行为。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查要点:

1、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3、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审查要点:处置土方量与所缴纳的处置费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的审查要点:推荐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章 审查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申请报告必须是原件。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前来办理必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有申请单位的安全承诺书。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和搭建不得占用人行道和盲道。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和车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费用必须与土方处置量相一致,因校安工程和市政建设减免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核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各项办理任务;

()能熟练地运用国家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所办行政审批事项质量高,无差错;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服务态度好,受到申办者的好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受理时服务态度不好,与申办者发生争执,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因工作中的疏忽发生延时办理的,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私自收取、截留、滞留行政审批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申办者投诉的;

()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