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停车场委托管理服务项目(JQZC2024-磋商-10002)作如下澄清:
原磋商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3.1.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现澄清为“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 20%的优惠政策后参与评审”。
原磋商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9.签订合同,十五日改为三十日”。
其余不变。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