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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以案示警!淮安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5-07 来源: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01

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王某和张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淮安巨匠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6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巨匠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陈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江苏中高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案

基本情况:

2026年1月30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中高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张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铆焊车间一压力表未进行定期检测。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来 源:古楚平安哨

审 核:喻  珏